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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9-03-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上新台阶,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提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加强主体培育,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提升,努力推动资本市场“无锡板块”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保持“无锡板块”在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梯次,加强后备企业培育,优化要素保障,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公司群体,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全市上市公司累计达200家、市值超万亿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三)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重点培育一批物联网、集成电路、深远海装备、高性能计算、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技术含量高、进入门槛高的高端制造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金融、物流、文创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市属国有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适合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资源。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推介会,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推动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和板块,科学规划上市路径。引导企业在境内上市,积极对接国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举措,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实现上市;引导企业在境外上市或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抓住“新三板+H股”机制落地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港交所合作,推动企业在港交所上市。推动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或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升我市实体经济证券化程度和直接融资比重。

            (五)推动上市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重点支持企业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趋势,对域内业务相近、产品相似、技术相容的一些中小型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打造一批标杆型企业,带动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并购重组域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鼓励上市企业聚焦主业,并购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优化布局,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促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三、政策扶持

            (六)鼓励企业实施上市股份制改造。企业为在境内外上市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注册登记证明和与中介机构的协议,给予5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企业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境外主板上市。企业直接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给予250万元奖励。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的方式成功上市,在成功上市一年内,将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本市主体运营公司,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的1%进行奖励,最高上限不超过250万元。

            (九)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政策给予扶持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十)鼓励企业江苏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为本市当年前50家挂牌企业。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政策给予扶持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十一)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在无锡,给予20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上市公司二次上市。上市公司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上市后在境内实现股票增发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募集资金额10亿元以内的给予2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仅申报一次。

            四、组织保障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参与,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企业上市协调服务机制。

            (十五)强化目标考核。市政府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市(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范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任务,各市(县)、区要根据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上市的扶持奖励,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另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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