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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时间:2020-02-14 16:03      浏览次数:       来源: 江苏省民宗委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7254/2020-00031 发文日期 2020-02-14 公开日期 2020-02-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宗委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转发,事务,宗教事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已于去年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起正式施行。结合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和宗教工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作出了针对性完善,既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强化宗教...

          

          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已于去年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起正式施行。结合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和宗教工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作出了针对性完善,既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强化宗教界自律管理,又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标志着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将宗教事务管理更好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是规范我省宗教事务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我省2002年即在全国较早出台,2009年作了部分修正。18年来,这部条例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正邦表示,对照中央和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省《条例》此次修订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条例将与上位法和其他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一起,为我省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规依据,有效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同时,新修订的刑法、教育法和出台的民法总则、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涉及宗教事务相关内容。修订施行的条例,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宗教事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化,确保法制统一、上下衔接,并增强操作性。

          此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面向全国,部分条款只作出原则性规定。“要在江苏落地需要结合江苏实际细化、具体化。”陈正邦指出,近年来我省宗教领域总体和谐稳定,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基层宗教工作基础薄弱,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亟待加强,宗教商业化乱象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网络宗教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等。“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将这些要求法定化、制度化,将有利于相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从而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

          坚持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由省民宗委、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法工委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在省内市县召开20多场座谈会及专题研究会,实地走访考察30多处宗教活动场所,并与宗教界人士交流,组织开展4轮征求意见,十多次易稿,并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衔接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同时结合江苏实际作出规定,具有地方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主任朱晓明介绍,修订明确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围绕坚持中国化方向,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规定宗教院校开展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如,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陈正邦说。

          在坚持上位法关于“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充分吸纳部分委员和宗教界人士合理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积极回应宗教界人士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期盼。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权利的同时,明确改造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应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协商达成协议,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等。此外,《条例》还对宗教团体内部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具体管理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宗教团体作用。

          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加强服务和监管

          “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宗教商业化问题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形象,影响社会风气。在分组审议时,就有专家提出应严格限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商业化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在国家规定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完善,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以自养为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外,具体规定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的禁止措施和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需要村居、乡镇层层重视,保障工作力量和工作条件。”陈正邦表示,《条例》落实政府服务监管责任,强化基层管理,设有服务监督专章,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服务监管责任,重点规定了乡镇(街道)宗教工作具体职责并为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设置了“接口”,明确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宗教事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探索宗教领域联合执法模式,充分履行好服务监管职责,不断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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